我司近日发现,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环莘公司”)通过百家号、搜狐热搜、站长之家等多个平台发布一篇名为《共享童车专利侵权第一案,仿品花粉童车,娃出没等几乎全军覆没》的文章,文章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粤73民初1211号、(2019)粤73民初1212号、(2019)粤73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共享儿童推车车桩’(专利号ZL201820489897.2)、‘共享儿童手推车设备’(专利号ZL201730601817.9)、‘共享儿童手推车手柄’(专利号ZL201730603149.3)专利权归熊猫遛娃所有。同时,判令广东法瑞纳科技有限公司(花粉共享童车)不得申请儿童推车租赁设备的相关专利!停止仿造、使用侵权产品!上海廖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娃出没共享童车)等品牌得到法瑞纳的专利授权同属于侵权行为,被要求一并停止仿造、运营侵权产品,这一判决几乎让熊猫遛娃共享童车的仿品们全军覆没!”
该文章存在严重曲解判决本意以及恶意诋毁我司及合作伙伴声誉的行为,现我司严正声明如下:
1、文中提及的(2019)粤73民初1211号、1212号、783号《民事判决书》仅为相关案件的一审判决,我司已经依法提起上诉,上述三个案件根本未生效,一审判决结果亦并非最终发生效力的结果。环莘公司将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描述为“生效判决”严重误导公众!
2、根据(2019)粤73民初1211号、1212号、78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判项仅涉案的3个涉案专利权属问题,根本不涉及环莘公司文章中所谓的“判令我司不得申请儿童推车租赁设备的相关专利、停止仿造、使用侵权产品、上海廖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娃出没共享童车)等品牌得到法瑞纳的专利授权同属于侵权行为,被要求一并停止仿造、运营侵权产品”,上述所谓“判令”完全是环莘公司主观的添油加醋!
3、(2019)粤73民初1211号、1212号、783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从未明确我司不能申请儿童推车租赁设备的相关专利,而且根据上述三个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中对“关于合同性质如何确定的问题”这一焦点的论述,法院明确认定环莘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虽然对相关的设计提出了需求和修改意见等工作,但不能据此认定环莘公司对于本案成果的完成在技术上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综合判决内容充分说明法院认可涉案专利实际上是我司开发的,环莘公司对专利没有任何技术上的创造性贡献。事实上根本不存在环莘公司所谓的我司“仿造”环莘公司产品的事实,环莘公司完全颠倒是非黑白!
4、我司将对环莘公司损害我司名誉权的行为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特此声明!